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制度成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是党中央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党章规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第36条的具体化,是中央纪委立足本届任期立行立改、探索实践的制度成果,为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增强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办法紧扣提名考察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在提名、考察程序上,分别明确了提名、考察具体要求和有关各方的职责分工。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着眼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纪检干部是党的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齐心协力,全面提高知人识人、选人用人能力水平,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选拔出来的纪检领导干部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考验,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办法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选好配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