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求纪律审查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体现政治性。中央纪委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称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强调纪委就要突出执纪特点,这些都不能仅停留在名称和提法的改变,而是要具体落实到工作思路和方式的调整,体现其深刻内涵。
纪律审查体现“纪律”特点,工作理念和思路上就应当将重点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过去一段时期,与“纪律审查”相比,“查办案件”的提法更常见,常常被人与司法机关查案混为一谈。执纪与司法大量交叉重叠,不仅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还可能出现某些抵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逐步深化,“纪律审查”的提法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查办案件”。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审查”共出现12次,表述为“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等,区别“违纪”和“违法”行为的意图十分明显。到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纪律审查”一词正式出现在工作报告中,“查办案件”的表述很少单独使用,更多采用“查办腐败案件”,“查办大案要案”等提法。提法和表述的变化,反映的是纪律审查工作重点的调整,该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法律制裁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纪委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级别高低,而要坚持快查快结,条件具备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
纪律审查就要冲着纪律去,对照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重点查找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尤其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是否存在“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现象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贯穿线索摸排、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全过程。从纪律和规矩角度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审查、跑风漏气、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问题,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这是回归纪委的本职,也只有这样才叫名正言顺。
理念和思路调整之后,纪律审查体现“纪律”特点,还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摆脱惯性套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更多使用纪律审查的方式,而不是只重视立案审查。以往,纪委立案审查前一般都经过了周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够立案标准的,通常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纪委把力量集中在这类案件上,很难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事实上,纪律审查的范围远远大于立案审查。立案审查主要针对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纪律审查的对象则是所有违反党纪的党员,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纪律审查也应把主要精力从立案审查中抽出来,发现违纪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降级的降级,使违纪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的成为少数。
线索管理和处置应针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而不是“案件线索”。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彻底清理,制定了5类处置标准。认真核查这些问题线索后,中央纪委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对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能了结的及时了结,更清楚地体现出对苗头性问题高度重视,抓早抓小、治于初萌的工作方式。据有关同志介绍,改进和规范线索管理的工作还在深化中,今后将更加重视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线索,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和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应更多着眼于发现、分析、归纳受审查对象的违纪问题,提高纪律审查能力。根据当前反腐败形势和任务,今后在分析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中,要更凸显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重视,通过剖析,归纳出违纪的种类、特点、程度等,分析这些行为对党纪的破坏性。例如,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实质是对党不忠诚;被组织调查后转移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就是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等等。还应注重把握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也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报告,不再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的前面。
纪律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突出“纪律”特点对提高纪律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以敢于担当、秉公执纪的大无畏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