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中共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2014年2月,叶某向区纪委、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书面报告了其准备为女儿举办婚宴事宜,拟定于2月16日(周日)在某酒店宴请亲戚、朋友,预计20桌。2014年2月16日中午,叶某在该酒店共摆宴席30桌,除亲戚、朋友外,还有部分村干部等13名管理对象参加宴请。叶某共收到197人所送礼金人民币70400元。其中,收受管理对象共计13人所送礼金人民币6300元。
分析意见
叶某的行为应以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来定性,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应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对收受部分村干部等管理对象共计13人所送礼金人民币63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分析理由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它与接受礼品礼金行为虽然都是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体身份一样,但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接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虽然也有接受礼品、礼金,但发生在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特定活动中。
本案中,叶某利用其任街道领导干部职务的便利,在操办其女儿婚庆事宜中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里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叶某的行为违背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损害了其职务上的廉洁性,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认定:
第一,叶某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其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叶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故意,向组织上报告的是举办婚宴20桌,并在亲戚、朋友中举办;实际上却操办了30桌,且邀请了部分村干部共计13名管理对象参加婚庆,超出了事前向组织汇报举办婚宴的规模,且宴请对象超越了党纪条规规定的范围,均为明知,符合该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
第三,叶某的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又侵害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叶某的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客观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操办婚庆事宜,收受管理对象礼金,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
栏目短评
中国是礼仪之邦,遇到"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然而,在实际中,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却打着顺应风俗的幌子,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令禁止各种形式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但是仍有不少党员干部打"擦边球"、踩"红线"、明知故犯。本案中的叶某,虽然按照规定上报了相关事宜,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变形走样",以为"走了程序"就拿到了"护身符",可以肆意妄为,其实质就是漠视规定,心存侥幸,欺骗组织。
优良的党风政风要求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从日常小事做起,始终按照法纪规定衡量自身言行,维护好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只要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能以好的作风示人,就一定会带动清新民风社风的形成,海晏河清的良好政治生态就一定会实现。